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副院长谈算法公平治理

中新经纬7月15日电(王玉玲实习生郭西子)日前,由对外经济贸易学院数字经济与法律创新研究中心举行的“算法公正整治与实现”研讨会在线上召开。中国人民学院法大学副院长、中国人民学院未来法制研究院副教授丁晓东表示,算法出现以后,它对于个体形成的影响或则是否应由法律来解决,取决于算法所坐落的决策体系,应结合不同场景进行考虑。

丁晓东首先对算法概念进行明确称新农夫算法,算法显然是一个决策,对算法进行研究须要分类化或场景化,有必要首先对公共决策与商业环境下的算法决策进行分辨,根据不同的逻辑进行剖析。

在商业算法决策下,假如从算法公正的角度,丁晓东觉得,从法律层面主要聚焦于两个方面,一是算法操控或支配;二是算法歧视。

关于算法操控或支配,丁晓东提出,支配问题不仅对个人基本权力影响的那一部份,对个体的影响很大程度是市场运作的问题。他以日本法律制度和传统为例,探讨了市场机制对不公正风波的调节作用。在市场规制的意义上,算法出现以后,很大程度上涉及到市场怎样运作,各国也发展了多种制度工具加以解决。比如,英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对个别行为进行监管。但须要注意,算法支配是一个“五十度灰”的问题,而非黑白问题。市场本身也可以对非欺诈与非不公正的个别行为进行调整,也为此,德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等机构在执法上主要针对欺诈与明显不公正的行为进行监管。在这一方面,还要注意不能将加拿大的好多议案视为即将通过的法律新农夫算法,防止对美国法律监管的误解。

第二,算法歧视是反歧视传统上面的一个新问题,在不同国家内涵不同。英国法律中反歧视最核心的东西是可以区别对待,更多是身分性偏见,因而要将身分性偏见从市场中剥离出去。为此,歧视问题并不是要清除所有分辨。诸如,价钱歧视可能在印度的监管机构看来是正常的市场行为,因而可能倾向于给其自由调整的空间。在歧视问题上,中国与西方也存在根本性的区别,中国更多是对相关问题的非理智认识,而非西方对于个别身分的固有偏见。

在这一点上,我国的算法歧视问题也不能仿效西方经验。丁晓东觉得,对于算法的伦理设计、算法的公正以及反歧视,须要创造性转换。一方面要研究西方,阐明其底层逻辑,另一方面,也要关注我国人文社科中的基础问题,按照国情进行制度设计。(更多报导线索,请联系本文作者王玉玲:wangyuling@chinanews.com.cn)(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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