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先域名能够阻却商标注册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图片[1]-,在先域名能够阻却商标注册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唐朝资源网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互联网早已深入到购物、消费、资讯等各个领域com域名注册条件,与我们的日常生活密不可分,域名保护也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一环。能够将别人在先域名注册成为商标?法律并没有明晰规定。日前,上海知识产权法官审结一起商标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件com域名注册条件,对域名作为在先权益阻却商标注册的问题进行了认定。

图片[2]-,在先域名能够阻却商标注册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唐朝资源网

广州知识产权法庭觉得,在先域名才能阻却商标注册但须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一、在先域名具有一定影响;二、诉争商标使用域名的主体部份;三、使用行为造成使人误觉得是别人商品或与别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即对在先域名的保护范围应以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与域名具有影响的商品或服务相类似为限。

案情介绍

图片[3]-,在先域名能够阻却商标注册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唐朝资源网

诉争商标

上海博客旅行社有限公司(简称北京博客公司)于2010年3月27日注册了一枚商标号为第6342011号“欢途Happytoo及图”商标(简称诉争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维护;提供互联网引擎搜索”等服务上。后,北京驰誉网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广州驰誉公司)以自己是“happytoo.cn”域名的实际使用人和管理人为由向原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宣告无效恳求。觉得该商标与自身域名主体部份相同,注册商标的使用侵犯了其在先权益。原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后觉得,在诉争商标申请近日该域名网站提供旅游搜索、安排等服务,并具有一定影响力,诉争商标因而违背了更改前的《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前半段对注册商标不得损害别人现有在先权力的规定。遂做出判决觉得诉争商标在除服饰设计一项上给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均给以无效宣告,北京博客公司不服该判决向广州知识产权法庭提起诉讼。

审理查明

上海博客公司早在2014年就早已针对本案诉争商标向下海市第二高级人民法庭控告,觉得广州驰誉公司对域名的使用侵犯其商标权。经过两级诉讼,杭州市中级人民法庭最终做出终审裁定认定:涉案域名最早由案外人陈强于2007年1月注册,最迟于2007年9月3日陈强早已将域名投入使用。后来,北京驰誉公司经陈强受让取得了该域名所有权。北京驰誉公司使用该域名主要从事发布旅游信息,进行旅游安排等服务。该网站持续使用多年,在全省多省市均举办业务,积累了诸多的用户,有一定影响力。北京驰誉公司对域名的使用并未侵犯北京博客公司的商标权。

这次,北京驰誉公司反过来针对诉争商标提起无效宣告恳求。但是,更改前的《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前半段及其司法解释对在先权力保护的规定中并没有明晰域名可以阻却商标注册。那本案的域名究竟能够阻却商标申请呢?

法庭觉得

01

在先域名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阻却商标注册

域名作为互联网上辨识和定位计算机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能够成为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能制止商标注册的在先权益,法律没有明晰规定。但从《商标法》规定在先权力制止商标注册的立法目的角度进行解释,域名与作品不同,并不能与商标形成最直接的权力冲突,只有当域名在才能起到与商标相同的标示性作用、能够指代商品或服务的来源的情况下,才可能与商标发生冲突。只有在这样的前提下,域名才会作为法律可以保护的在先权益制止争议商标的注册。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域名遭到侵犯的条件为域名成为制止商标注册的情形设定了边界,即:一、被使用的域名具有一定影响;二、使用域名的主体部份;三、使用行为造成使人误觉得是别人商品或与别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因为对域名赖以取得一定影响力的商品或服务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不类似的,一般不会引起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的混淆,也就不能否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与在先域名形成冲突。因而,对在先域名的保护范围应以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与域名具有影响的商品或服务相类似为限。

本案诉争商标与在先域名剖析

02

在先生效裁定早已认定涉案域名具有一定影响力。诉争商标与在先域名中的主体部份“happytoo”相同。涉案域名主要从事并享有著名度的是互联网旅行咨询服务,不同于传统旅行社,该网站一方面为顾客提供旅游安排,另一方面作为电子商务平台为顾客提供信息的浏览、搜索服务。该网站在顾客需求与旅行社服务中进行了一一筛选、匹配,为相关公众提供了有关旅游信息的互联网引擎搜索、匹配等服务。因而在先域名在旅行服务与搜索引擎服务上均具有一定影响。

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服务类别是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与涉案域名具有一定影响的搜索引擎等服务类似,易使人误以为是别人提供的服务或存在关联性。服饰设计服务与涉案域名赖以著名的服务差别较大,不易引起别人误认。为此,诉争商标在除服饰设计服务以外的类别上注册违背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前半段关于在先权力的规定。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此认定正确。

广州知识产权法庭裁定驳回上诉北京博客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诉讼恳求。

© 版权声明
THE END
喜欢就支持一下吧
点赞299赞赏 分享
评论 抢沙发
头像
欢迎您留下宝贵的见解!
提交
头像

昵称

取消
昵称表情代码图片

    暂无评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