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师团队解答:证人证言如何质证的想法?

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证人证言的有效性(证人证言接受规则)仍有很多疑问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将为您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对你有帮助。

证据审查是刑事辩护律师的重要办案技能之一,但很多律师忽视了法庭质证。本文探讨了如何对证人证言进行质证,供刑事辩护律师参考。

一、什么是证人证词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案件事实的感知和记忆向司法机关作出的客观陈述,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证据类型。证人证言属于口述证据,具有主观性和不稳定性的特点。

二、证人证言的准入规则

要掌握对证人证言的质证方法,首先要了解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了解采信规则。只有了解了证人证言的接受规则,我们才能知道对证人证言进行质证的哪些方面。意见证据规则、举证能力规则、证据合法性规则、法庭上证据推翻的可采性规则、缺陷证据的更正和质证规则都是质证规则。证人证词。

(一)意见证据规则

对于证人证言等口头证据,首先要掌握意见证据规则。

意见证据的规则是证人的证言内容应该是他个人感知的表达,而不应该是推测性的、推理性的、批判性的或推理性的证言。

因此,当辩护人在查阅案卷时发现证人的证言具有推测性和批判性时,我们可以在质证中直接说出来,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但是,根据法律,意见证据规则有一个例外。证人证言中含有推测性、评论性、推论性的词语时,一般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与事实相符的除外。 .

(二)证据能力规则

证据能力规则主要是指证人的年龄、认知水平、记忆表达能力和精神状态是否影响其作证时的作证。

根据法律规定,证人提供的证言明显醉酒、麻醉药品或精神药物麻醉,不能正确表达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笔者认为,辩护人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质证。第一,当证人在场出现上述情况时,证人所作的证言是否是他本人正确感知的事实,值得商榷,律师可以重点进行质证。第二,当证人作证时出现上述情况,本所律师可以直接说证人的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因为证人的证言没有证据能力。

此外,我们的律师应将证据能力与证明力分开。如果证人不能正确表达,则不具备举证能力。没有举证能力的,不得作为证据使用。证明力是指几个可以作为证据,但需要比较证明力的大小。

(三)证据的合法性

证人证言的形成过程需要经历三个阶段:感知阶段、回忆表达阶段、办案人员记录阶段。因此,为了确立犯罪事实,必须依法取得证人的证言。这就要求获取证人证言的程序和方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笔者总结了以下几种违反合法性规则不能作为证据(证人证言不能作为证据)的情形:

1.以暴力、威胁、欺骗、利诱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

2.在没有个人行为的情况下询问证人;

3.未经证人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和指纹识别的书面证词;

4.对聋人、不懂当地语言的少数民族、外国人的查询,未提供的应提供翻译。

简而言之,证人证言的合法性应按类别综合审查。

(四)法庭推翻证据的接纳规则

证人在法庭上的证词与在法庭上的证词相互矛盾。证人对当庭证言被推翻的情况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并以相关证据予以佐证的,应当采纳庭审证言。如果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但其庭前证言有相关证据佐证,则可以采纳其庭前证言。

(五)有缺陷证据的更正和交叉询问规则

证人的证词可以作为证据吗?这是肯定的,但必须对有缺陷的证据进行更正。笔者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简单分享一下如何对有缺陷的证人证言进行质证:

证人证言笔录中未填写讯问人、记录人、法定代表人姓名、讯问起止时间地点的,可以从证据的客观性角度进行质证;

询问证人的场所不符合规定,如茶馆、饭店、看守所等。在本案中,有理由怀疑司法机关可能会使用不人道、酷刑等手段暴力取证的情况。辩护人可以从这个角度进行质证;

如果证人没有被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可以从证人是否受到欺骗或威胁的角度进行质证;

如果采访笔录反映同一采访人在同一时间段采访了不同的证人,在这种情况下,将从证据的客观性和是否存在伪造证据的角度进行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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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判决依据

针对上述证人证言的质证规则,结合司法实践,笔者总结出以下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常见证人证言:

(一)证人无法直接感知证词内容

证人的证言必须是证人直接感知到的东西,是原始证据。如果是复制或转述的证词,则为传递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

在笔者处理的一起强奸案中,由于“受害人”在事发六个月后报案,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当事人违背自己的意愿强行与女性发生性关系。调查机构召集了许多当地村民收集证据,其中包括许多关于我委托人性格的证据。但笔者通过质证证人的证言是否具有举证能力,证言是否与控告所涉事实无关,在本案中找到了突破口。

(二)证人作证时的年龄、认知、记忆力和表达能力,以及他们的身心状态影响证言

身体有缺陷或精神上有缺陷的人,会影响他们的认知、记忆和表达能力。由于对犯罪行为的隐蔽性,证人的认知普遍是支离破碎的、不系统的。因此,感知能力对证言的准确性和全面性影响很大。证人作证时精神错乱,精神有缺陷,无法分辨是非,无法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思。

(三)通过暴力、威胁、欺骗、利诱等非法手段获取。

侦查机关在收集证人证言时,不得使用暴力、威胁、引诱、欺骗、影射等禁止的手段。

(四)没有单独审讯证人

为防止讯问人人为地“串通证据”,保证证人独立作证,法律规定讯问证人应当单独进行。在实践中,审讯者经常在事后补充他们的签名。笔录出现在同一时间段,同一审讯者审讯不同证人。如果不能做出合理的解释,则不能接受证言。

(五)问聋哑人、不懂当地语言的少数民族、外国人,应该提供没有提供的翻译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讯问聋、哑犯罪嫌疑人,应当由熟练掌握聋、哑手势的人员在场,其聋、哑身份在场。讯问笔录中应当注明犯罪嫌疑人,以及翻译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业。讯问不懂当地语言的犯罪嫌疑人时,应当提供翻译人员。同样,在讯问聋哑等特殊证人时,应提供翻译协助。需要注意的是,聋哑人手语有普通话和方言版本。特殊证词,需要对翻译的准确性和规范性进行实质性审查。

(六)笔录未经证人签名验证

为了保证书面证言真实反映证人陈述的实际情况,及时修正证据,法律规定了书面证言的形式要求,即询问笔录应当是由证人核对,如果证人不能正常阅读和核对,应当宣读给他听。成绩单有遗漏或错误,可予以补充或修改。证人可以在必要时提供个人证词。因此,如果书面证言未经证人核对、签名和按指纹,则不能保证该书面证言是证人本人提供的,也无法确认其真实性。

(七)询价地点不符合规定如何理解证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无法合理解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证人可以在现场接受讯问,也可以在证人所在单位、住所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讯问。必要时,可以通知证人向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作证。因此,在看守所等可能对证人造成心理压力的场所讯问证人,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以证人的证言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在笔者处理的一些刑事案件中,会出现嫌疑人对证人的作用。比如,在一个造假公司,一开始,侦查员把所有涉嫌造假的公司都拿走了,对所有人员做了询问记录。后来发现,其中不少是刚加入公司的新员工,对公司的运营模式并不了解。没有共同的诈骗意图,因此此类人可能会在本案中被转化为证人,他们的证词就是他们在看守所或办案机构所做的“供述”。这时,防守方可以从这个方向进行盘问。

(八)对案件感兴趣且其证词对当事人不利的证人

在笔者处理的一些暴力犯罪案件中,我经常能找到与被害人有利益关系的证人的证词。这时,辩护人必须有敏锐的嗅觉,并能分辨出这些证词。当这样的证人陈述如果对委托人有利,那么我们的律师肯定不会在法庭上提出质询,但是当这些证言偏向被害人,有主观感受时,我们可以建议证言对当事人有利。本案的受害人,其真实性和客观性值得怀疑。

(九)有缺陷的证人证词,无法纠正

笔者在缺陷证人证言的质证规则中已经提到过,这里不再赘述。

(十)备案前收取,备案后不重新收取

在司法实践中,当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违法行为时发现其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时,会将证人证言等证据等材料移送司法机关。辩护人认为,侦查机关决定立案时,应当重新收集证人证言,确保收集程序和方法合法、客观。毕竟,行政处罚和刑事调查是不同的概念。在上述两类案件中,证人将面临不同的询问主体和心理压力,无法保证其此前在行政机关作证的客观性。此时,辩方可以从这方面进行质证。

(十个一)未成年证人未能通知适当的成年人到场

由于未成年人的认知和心理能力不足,为保证未成年证人能够冷静、正确地作证,有合适的成年家属在场可以弥补上述不足。因此,当证人证言中存在未成年证言时,辩护人可以从这方面进行质证,看是否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是否记录在案。

(10二)被传唤后无正当理由出庭,法庭无法确认证言的真实性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或者经人民法院通知拒不作证,法院不能确认其证言真实性的,证人的证言应当不得作为判断依据。

四、证人证词的其他盘问技术

(一)多名证人证言同时出庭质证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一些经济犯罪。在这种情况下,将有大量的受害者和大量的证人。例如,在笔者处理的一宗戒毒案件中,被害人投资交款时,有其他亲友陪同。因此,此类案件将有多个证人作证。在实践中,受害人和证人甚至可以组建微信群,共同维权。在群里,他们会在群里有统一的声音,发表的大部分言论都是相同或相同的。但是,按照常识,每个人的社会经验、知识和涉案经验肯定是大相径庭的。当案件中出现多条口头证据时,辩护人可以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进行质证。

(二)同一证人的多个证词之间的矛盾

同一证人出庭作证时,如果其出庭证言与庭前证言不一致,能够作出合理解释或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其出庭证言可以被采纳。当证人没有出庭作证,但其多份书面证言相互矛盾时,我们的辩护人可以采用以下方法进行质证:如果有矛盾,需要分析矛盾是否符合逻辑,经验。如果是根本矛盾,应谨慎采纳证言,需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评价。

(三)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相矛盾时的交叉询问

辩护人在审查刑事案卷时,应重点审查不同类型的证据之间是否存在不一致和疑点。证据全案如何理解证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重点审查。

(四)公诉机关对证人证言不全进行质证

在实践中,我们会发现这样一个问题。公诉人提供的证据并不全面,也不是全面的记录,而只是摘录了对其指控的犯罪有利的部分,例如故意伤害案件。本案中,公诉人只是简单地宣读了其中一名证人的证词,以证明被告人用什么方法刺伤了受害人,在哪里刺伤了受害人。但是,案卷中的笔录非常全面,其他笔录也有可能证明对被告有利的情况。此时防守方应该怎么做?

首先,辩护人应当及时指出公诉人宣读的讲话证据不完整,要求公诉人完整出示。根据《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出庭作证和质证指引》第十四条:公诉人举证时,一般应当举证齐全;在呈现、阅读或播放每条证据(组)时,一般应呈现证据的全部内容。并明确规定“根据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举证方式和庭前会议确定的案件具体情况,也可以简化陈述,但不得随意删减。或断章取义。并在法庭上告诉法官,这个证据不仅是为了证明被告人的行为,除了对被害人造成伤害的行为外,还证明了另一种对被告人有利的情况,请参阅法院卷宗的一页。将其提请法院注意。

其次,防守方应根据情况选择合适的方法。当公诉人未能及时整理出证人的完整证言时,为防止案卷在法庭上被宣读,我方辩护人也可以要求法庭要求宣读对被告人有利的口头证据,在盘问过程中进行分析。

五、结论

结合法律规定,联系办案经验,借鉴刑事辩护同仁的优秀经验,对证人证言的质证作了上述总结。但是纸上谈兵,我觉得肤浅,我也知道这件事是要实践的。如何对证人证言进行质证?还是需要回到具体案件,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分析,适当判断是否具备证明能力和证据力度。

以上是关于:证人证言的有效性(证人证言接受规则)。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可以联系我们的律师事务所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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