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4日,国家网信办发布了新修订的《移动互联网应用信息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新《规定》将于2022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表示,新《规定》的修订发布旨在进一步依法对移动互联网应用进行监管。促进应用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国家网信办相关负责人介绍,《移动互联网应用信息服务管理条例》在维护网络信息内容生态、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自2016年8月1日起实施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然而,随着移动应用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需要进行修订和完善以适应形势发展。新《规定》共27条,包括信息内容主体责任、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分类管理、行业自律、
新《条例》提出,应用程序提供者和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导向,自觉遵守公序良俗,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维护网络清洁。空间。
新《规定》要求应用提供者和应用分发平台应当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未成年人保护等管理制度,保障网络安全,维护良好的网络生态。
国家网信办相关负责人强调,应用提供者和应用分发平台要按照新《规定》的要求,切实履行责任和义务,依法依规加强自身管理,积极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推广应用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移动互联网应用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移动互联网应用(以下简称应用)信息服务,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条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条例》、《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用信息服务和提供互联网应用商店等应用分发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条例所称应用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应用为用户提供文字、图片、语音、视频等信息的生产、复制、发布、传播等服务的活动,包括即时通讯、新闻、知识等。问答、论坛和社区、在线直播、电子商务、在线音视频、生活服务等类型。
本规定所称应用分发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提供应用发布、下载、动态加载等服务的活动,包括应用商店、快捷应用中心、互联网小程序平台、浏览器插件等。在平台。
第三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全国应用信息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网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信息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应用程序提供者和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正确的政治取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遵循公序良俗,履行社会责任,维护一个干净的网络空间。
应用程序提供者和应用程序分发平台不得利用应用程序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
第五条 应用提供者和应用分发平台应当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积极配合国家实施网络可信身份战略,建立健全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 、成人保护等管理制度,保障网络安全,维护良好的网络生态。
第 2 章 应用程序提供者
第六条 应用提供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的,应当对申请注册的用户进行基于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用户未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冒用组织等身份信息进行虚假注册的,不得提供相关服务。
第七条 应用提供者通过申请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不得擅自或者超出许可范围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应用程序提供者提供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或依法取得有关许可,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或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提供服务。已取得相关牌照。
第八条 应用程序提供者应对信息内容呈现的结果负责,不得制作、传播非法信息,自觉防范和抵制不良信息。
应用程序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内容审核管理机制,建立健全用户注册、账号管理、信息审核、日常检查、应急响应等管理措施,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才和技术能力。
第九条 应用程序提供者不得以虚假宣传、捆绑下载等方式,通过机器或人工刷、刷、审等方式,或者使用非法、不良信息诱导用户下载。
第十条 应用程序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应用程序提供者发现应用程序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及时通知用户,并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应用程序提供者在开展应用数据处理活动时,应当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建立健全数据安全全流程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保障数据安全等安全措施,加强风险监控,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应用程序提供者处理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诚实信用的原则,目的明确、合理,公开处理规则,遵守有关必要个人信息范围的规定,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并采取必要措施。采取措施保障个人信息安全,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迫用户同意处理个人信息,不得因用户不同意提供而拒绝用户使用其基本功能和服务非必要的个人信息。
第十三条 应用提供者应当坚持对未成年人最有利的原则,关注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履行对未成年人的各项网络保护义务,严格执行未成年人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的注册登录依法要求未成年用户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未成年用户提供诱导其成瘾的相关产品和服务,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损害身心健康内容的信息的未成年人。
第十四条 应用提供者推出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新技术、新应用、新功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估。
第十五条鼓励应用提供者积极采用互联网协议第六版(IPv6))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
第十六条 应用程序提供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和披露管理制度,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相关权利和义务。
对违反本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的注册用户,应用提供者应当依法采取警告、限制功能、关闭账户等措施,做好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应用分发平台
第十七条应用分发平台应当自上线运行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网络信息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平台运营商基本情况;
(二)平台名称、域名、接入服务、服务资质、应用类别等信息;
(三)平台取得的经营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或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等资料;
(四)本规定第五条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文件;
(五)平台管理规则、服务协议等
省、自治区、直辖市网络信息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材料齐全的,应当备案。
国家网信部门将及时公布办理备案手续的应用分发平台名单。
第十八条 应用分发平台应当建立分类管理制度,对上架的应用实施分类管理,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网络信息主管部门备案。位于。
第十九条 应用分发平台应当采取复合验证等措施,对申请上市的应用提供者,结合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根据应用提供者不同主体的性质,公布提供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方便社会监督和查询。
第二十条 应用分发平台应当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和技术手段,建立健全上市审核、日常管理、应急处置等管理措施。
应用分发平台对申请上市更新的应用进行审核,发现应用名称、图标、简介等含有违法不良信息,与注册主体真实身份信息不符,经营类型是非法或非法的,不得使用。它提供服务。
应用程序提供的信息服务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范围的,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核实相关许可等条件;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范围的,应用分发平台应当进行安全评估。确认。
应用分发平台应加强对上架应用的日常管理,对含有违法不良信息、下载量、评价指标等欺诈性数据、存在数据安全隐患、非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的,不得为其提供服务。
第二十一条 应用分发平台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发布管理制度,并与应用提供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相关权利和义务。
对违反本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的应用程序,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依法采取警告、暂停服务、下架等措施,并做好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应用程序提供者和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设立醒目、便捷的投诉举报门户,公开投诉举报方式,健全受理、处置、反馈机制,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
第二十三条 鼓励互联网行业组织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制定和完善行业规范和自律公约,引导会员单位建立健全服务标准,依法依规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市场公平。 ,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四条 网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对应用提供者和应用分发平台依法依规从事信息服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
应用程序提供者和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配合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五条 应用程序提供者、应用程序分发平台违反本规定的,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移动互联网应用,是指运行在移动智能终端上,为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应用软件。
本规定所称移动互联网应用提供者,是指提供信息服务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
本规定所称移动互联网应用分发平台,是指提供移动互联网应用发布、下载、动态加载等分发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2016年6月28日公布的《移动互联网应用信息服务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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