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身份识别中的保存 金融机构客户识别与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储存管理….doc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管理….doc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银监会主席:刘明康证监会主席:尚福林保监会主席:吴定富二007年6月21日H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客户身份识别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交易记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工作,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外汇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义务。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建立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采取相应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的性质和性质、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够重现每笔交易客户身份识别中的保存,为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调查洗钱案件等提供所需的信息。 第四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法律规定,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记录保存内部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合规管理,合理设计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并定期进行内部审计,评估内部操作规程是否健全有效,及时修改完善相关制度。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对分支机构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进行监督管理。金融机构总部、集团总部应当对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记录保存作出统一要求。

金融机构应当在东道国(地区)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要求其境外分支机构执行本办法相关要求。东道国(地区)要求更为严格的,应当按照其规定执行。本办法要求高于东道国(地区)相关规定,但东道国(地区)法律禁止或者限制境外分支机构执行本办法的客户身份识别中的保存,金融机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第六条 金融机构在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行或者类似业务关系时,应当充分收集境外金融机构的业务、信誉、内控、监管等信息,评估境外金融机构接受反洗钱监管的情况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措施的健全性、有效性,书面明确金融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等方面的各自责任。 金融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行关系或者类似业务关系,应当经董事会或者其他高级管理层批准。第二章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第七条 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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