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金融硕士考研冲刺:诉讼参与人共有的权利

一、诉讼参与人的概念

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诉讼参与人分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两类。当事人包括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原告、被告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评估员和翻译人员。

记忆各方最好的方法是先记忆所有诉讼参与人的共同权利,再记忆当事人的共同权利,再根据当事人的身份和立场记忆各自独有的权利。

(一)诉讼参与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范围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在中国,代表国家参加诉讼的专门机构的工作人员不是诉讼参与人。

(二)所有诉讼参与人共有的诉讼权利

1、有权以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2、起诉权。

二、当事人的概念

(一)当事人范围

参与人是指与案件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发挥更大作用的诉讼参与人。包括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原告、被告人。

(二)当事人的权利

对于当事人的权利,记忆的方法是:第一,记住各方的共同权利;然后记住各方的独特权利,这与各方的特征和身份有关。

当事人的共同权利包括:1、以本国语言进行诉讼的权利;2、起诉的权利;3、申请回避和复议;4、参加法庭听证的权利; 5、上诉权。

(三)党的特定权利

1、受害者

这里的被害人特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被害人无权起诉,因为公诉案件的起诉权是由检察院行使的。因此,受害人无权提起诉讼、修改刑事诉讼程序、撤诉或上诉。

2、私人投诉人

自诉人与被害人正好相反如何理解证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拥有起诉权:起诉权、改诉权、撤诉权、上诉权

(1)发起自诉权

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自诉人的举证责任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切权利都源于辩护权(上诉权)。

在自诉案件中,被告人享有两项独特的权利:反诉权和和解权。

4、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被告

民事诉讼中的所有权利,但仅限于附带民事诉讼。

三、其他诉讼参与人

(一)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范围

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根据案件情况和诉讼需要,参与诉讼的当事人以外的诉讼参与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他们不是在刑事诉讼中独立承担诉讼职能的主体,但也享有依法参与诉讼活动和承担相应诉讼义务所必需的诉讼权利。

(二)法定代表人权利

1、法定代表人参与刑事诉讼是有法律规定的,不是基于委托关系。在刑事诉讼中,法定代表人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受被代理人意志的约束,行使代理权时无需经被代理人同意。

2、法定代表人的任务是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法定代理人的诉讼权利与委托人基本相同,承担相应的义务,但不能代替陈述,也不能代替与人身自由有关的义务。

3、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直接享有当事人的权利(上诉权、申请撤回权、到场权)。

(三)诉讼代理人

1、谁有权指定诉讼代理人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诉讼代理人预约时间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之日起,有权指定诉讼代理人,起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指定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通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指定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指定一个广告诉讼。

(四)见证

刑事诉讼中的证人是指通过诉讼以外的渠道感受了解案件情况的自然人。关于证人,应注意以下问题:

1、注意刑事起诉和民事起诉的区别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只能是自然人,只有自然人有感官,才能感知案件的情况。单位不能作证,因为单位本身没有感觉和知觉,无法感知案件情况,不能承担伪证责任。但在民事诉讼中,证人包括单位和个人。

2、如果感觉器官有缺陷,不能分辨是非或不能正确表达自己,就不能作证

这里要正确理解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48条第2款规定:“身心障碍或者未成年,不能分辨是非,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人,不能作为证人。”这是对证人资格的规定。许多初学者误解了这一段。正确的理解是:在第一个“can’t”前加“and”,在第二个“can’t”前加“or”。也就是说如何理解证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身体或智力有缺陷的人或年幼的人,只能在不能分辨是非或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范围内作证。换言之,虽然身心有缺陷或年幼,但尚不能分辨是非或无法正确表达,仍可作为证人作证。比如,聋不瞎的陈,亲眼目睹了王用刀刺伤李的过程,陈可以在案件中作证;再比如,如果一个9岁的孩子目睹了王某持刀刺伤李某的过程,也可以作为本案的证人。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待证明的事实相符,年龄、智力状况或者健康状况适宜的,可以作为证人。

证人的条件是:(1)了解案件情况(当事人除外);(2)包括直接了解和间接了解;(3)提供案件信息; ( 4)必须通过诉讼外渠道。

正是因为证人是通过诉讼以外的渠道了解到案情的,所以证人不能出席本案的审理。

3、证人无可替代

证人是不可替代的,因为它感觉不可替代。证人对案件事实的认知是其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这种感知是个人的,无法被他人取代;而当他出庭接受质证时,他必须亲自回答,这也是不可替代的。作伪证者对本人负法律责任,他人不可替代。证人的不可替代性必然导致证人证言优先规则。当证人的身份与其他诉讼主体的身份发生冲突时,只能优先作为证人,不能既是证人又是其他诉讼主体的身份。因此,公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法律工作者通过诉讼以外的渠道了解案件情况时,应当优先作为证人,而不是参与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公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或法律工作者。或其他法律工作。

4、关于证人是否需要回避

回避选项中经常有测试题,与案件有利益关系的证人也包含在选项中,这实际上是一种分心。无论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是否有利益关系,都无需回避,因为证人是不可替代的。而被规避的主体是那些可能利用公权力影响诉讼公正的人。证人不是通过公权力参与诉讼,而是通过对案件情况的感受和感知参与诉讼。但是,与本案有利益关系的证人的证词,一般比对本案无利害关系的证人的证词要弱。

5、掌握证人的权利义务。

(1)安全权限

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完整声明

人民检察院必须保证证人具备客观、充分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聘请证人协助调查。

(3)检查脚本权限

证人面谈笔录应当提交证人核实。记录有遗漏或者错误的,证人可以提出补充或更正。

(4)证书知情权

侦查人员讯问证人时,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证明文件。

(5)侵权起诉权?

证人有权就检察官侵犯公民起诉权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提起诉讼。

义务:

(1)作证义务

任何了解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义务作证。

(2)如实作证的义务

证人应当客观、如实提供证据,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诬告陷害,故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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