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

“反腐倡廉关乎民心,最大的政治斗争是一场不能输也不能输的重大政治斗争。” 6月17日下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不敢一体推进。第四十次集体学习强调腐败,不能腐败,不想腐败。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从严治党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高压、长震威慑,坚持行贿受贿并举,坚定不移地“打虎”“打苍蝇”“猎狐”,反腐倡廉斗争取得了压倒性胜利,巩固了全面绕道。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打击腐败,加强国家反腐败立法。党的十八大以来,以反腐败国家立法为重点,制定了《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府处罚法》、《监察员法》、《监察法实施条例》 ,修改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防控腐败的制度牢笼不断收紧,反腐倡廉工作在法治轨道上稳步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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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国家立法,固定党集中统一领导反腐倡廉工作的体制机制

反对腐败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明确政治立场。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条件下,深入推进反腐倡廉斗争,必须以法治思维,依法治国。

早在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就提出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倡廉,加强国家反腐败立法,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建设反腐倡廉党内规章制度,让法律制度僵化运行。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快推进反腐倡廉国家立法,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制度,形成不敢、不敢的有效机制,不想腐败,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试点工作,设立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会同党的纪检机关,实现对所有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的监督全覆盖。而‘两规’措施被留置权所取代。”

近年来,随着反腐倡廉斗争的深入和国家监察体制的改革,我们制定了监察法及与之配套的《公职人员行政处罚法》、监察法、监察法实施条例。收紧制度牢笼、防范腐败的程序法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加强党对反腐倡廉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目的是加强党对反腐倡廉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监事会作为专门的反腐倡廉工作机构,与党的纪检机构合署办公,在党的直接领导下,对行使公权力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查处。对违纪违法的,依法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这是坚持党管干部方针、加强党的领导的重要体现,是完善和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体制机制的重要举措。宪法修正案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本质特征”写入宪法总纲第一条,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保党的领导是统筹协调各方的核心,监察法及其配套法律。 《条例》不仅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作为根本政治方针和指导思想,在领导体制、工作机制、监察工作管理监督等具体制度设计中贯彻落实。过程的领导为法治提供了保障。

总结深化国家监管体制改革,不断完善集中统一一、权威高效监管体系。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监察委员会设置为党统一领导下的反腐倡廉工作机构,整合改革前行政监察部门、预防腐败机构和检察机关的工作力量,查处贪污贿赂、玩忽职守、预防职务犯罪。集中反腐资源,联动纪法执法,十指紧握,形成合力。制定《监察法》,明确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地位和职权,构建集中统一的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系。 《监察法实施条例》等配套法律法规将进一步规范监察机关的职责权限,完善监察权力运行的法定程序。法制建设不断完善,为改革不断深化提供了保障。

有利于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制度,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党和国家的监督体系中,法治与党治有机统一。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加大反腐倡廉力度,实现党内监督全覆盖。制定《监察法》等法律,通过制度设计弥补以往监管的短板,实现对所有行使公职的公职人员的监管全覆盖,真正把所有公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里,体现法治的规律。党和法治。 ,党内监督和国家监督有机统一,不断增强党和国家监督效能,探索在党的长期执政下实现自我净化的有效路径,推进治理现代化制度和治理能力。

2实现改革成果合法化,收紧制度牢笼,防止腐败

近年来,通过反腐倡廉立法,十八大以来在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中形成的新理念、新理念、新战略中国共产党已定,改革成果合法化已实现。

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在“国家机构”一章中增加“监察委员会”一节,设立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法律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也是在这次会议上表决通过的。 《监察法》作为反腐败国家立法,是一部在国家监察中发挥主导作用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 《监察法》规定了总则、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范围和权限、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反腐败国际合作、监察机关和监察人的监督、法律责任等。健全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体现了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机统一。

监察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习近平总书记要求,要在新的起点上继续改革,完善配套法规。要制定配套监察法的法律法规,将监察法的原则性和一般性规定具体化,形成完整、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体系。

2020年6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行政处罚法》,自7月1日起施行, 2020年,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地规范公职人员政府处罚的全国性法律,进一步具体化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要求,实现监督全覆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明确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政务处分的基本原则、适用的规则、程序和审查审查办法,对政务处分制度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改变了处分标准不一致的局面有利于监察机关增强法治观念、程序意识,促进政府制裁规范化、法治化、专业化。这是新起点上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察体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制度成果。

推进反腐倡廉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常态化,前提是纪检监察工作要规范化、法治化、规范化。

2021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事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继《监察法》和《公职人员行政处罚法》之后,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立法。监察员法以宪法和监察法为依据,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责任法》定位,着力规范和推动监察员履职尽责。全面贯彻党中央要求,突出政治卓越和高能,推进监事管理具体化、制度化、法治化,为建设高素质监事专业队伍提供法制保障。

监管体制改革的深入开展和监管工作的不断深入,对加强系统的系统集成、协调和效率提出了更高要求。

经中共中央批准,2021年9月20日,国家监察委员会第1号公告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这是国家监察委员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制定的第一部监察条例。 《条例》实现了党对监察工作的全面领导,将依法治国具体化,健全监察机关领导体制,细化监察职责、监察对象范围和监察权限的具体规定,规范各项监察措施的适用。以及监管程序各方面的规范。具体要求,明确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的工作职责和领导体制,加强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此外,党的十八大以来,对刑法进行了修改,进一步提高了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加大了对贿赂犯罪的惩处力度。修订刑事诉讼法,完善与监察法的衔接机制,保障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顺利进行,增加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等。反腐倡廉国家立法的不断完善,为新时代继续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重要保障。

3 制度优势不断转化为治理效能,反腐更加协同高效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来,纪委和监察委同地办公,严格执行各项法律制度的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实现了党纪执法与执法有机畅通的衔接和沟通,内部建立了统一决策。 , 纪律执法权力一体化运行机制,实现纪律执法审查与依法查处的有序衔接和相互衔接。监督机关与司法机关、执法机关之间,实现法治理念、法治原则、工作职责、案件管辖、权力措施、工作程序、证据要求、处置政策、和国际反腐败合作。更具协作性和效率。

制度优势,数据和事实说话。

今年全国两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显示,去年各级监察委员会因职务犯罪移送20754人,同比增长5%。会同国家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推动查处受贿受贿案件,起诉受贿犯罪9083人、受贿犯罪2689人,分别上升21.5%和16.6% 分别同比。各级干部提起公诉,对17名逃亡、死亡的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启动没收程序,对逃亡海外拒不绳之以法的程三昌启动缺席审判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指出,审结2.30,0002.70,000件贪污、受贿、渎职等案件,秦光荣、王等14名原中央管理干部扶余受审。加大职务犯罪赃款追缴力度,实际追缴赃款5.96.6亿元。首次对程三昌案适用缺席审理程序,裁定对逃亡的徐进、张正新在境内外没收巨额违法所得。

此前,中央纪委十九届六中全会工作报告宣布,2021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将分管63名干部; 62.70,000 人。

一系列数据充分展示了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反腐倡廉工作取得的重大成就,充分展示了在党中央、纪检监察机关的坚强领导下,司法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形成强大的反腐力量,制度优势不断转化为治理效率。

以“两中”工作报告中提到的程三昌案为例。作为我国“首次缺席刑事审判案件”,本案的顺利查办充分体现了制度的优势。 2014年,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会议提出研究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任务。 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第五章中增加了“缺席审判”一章,解决了在逃腐败分子的审判问题,丰富了追逃追赃手段,填补了刑事诉讼中的法律空白。反腐败国际追逃逃犯和资产追回。程三昌案的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要健全不敢、不能、不想腐败的综合促进体制机制,健全促进规范、规范的法律法规法治化、规范化,推动反腐败国家立法。对接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成果,创新解决实际问题,巩固改革经验,促进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全面提高纪检监察质量进一步发挥法规建设作用,服务纪检监察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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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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