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修正草案将提请审议执法实践借鉴国际经验(图)

被称为“经济宪法”的反垄断法正在加快修订。

继2021年10月第三十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对反垄断法修正案草案进行初步审议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将于6月21日至20日召开第一次会议24、第35次会议将提交反垄断法修正案第二稿供审议。

“反垄断法修正案草案总结反垄断执法实践,借鉴国际经验,进一步完善反垄断相关制度和规则。” 6月1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会上,新闻发言人杨鹤清介绍,本次审议提出的反垄断法修改草案二审稿拟在五个方面进行重大修改。这五个方面包括:一是根据反垄断执法体制改革的最新实践,明确“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为执法机构;二是进一步明确反垄断相关制度在平台经济领域的具体适用规则;三是完善垄断协议“安全港”规则;四是完善不符合报告标准的经营者集中查处程序。五是对经营者集中审查提出具体要求。

反垄断法修正案草案后续进展如何?国浩律师(上海)合伙人李鹏律师在接受第一财经采访时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修法一般需要三审,目前只是二审。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报,2022年立法工作方案今年尚未安排三审;但如果二审意见高度一致,不排除在本次审查后进行投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国家反垄断局局长甘霖在4月底国新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透露,反垄断法进入我国今年全国人大修改议程,预计今年出台。

明确“安全港”的范围

图片[1]-反垄断法修正草案将提请审议执法实践借鉴国际经验(图)-唐朝资源网

多位法律专家表示,反垄断法修改草案二审稿的一大亮点是提出完善“避风港”规则。

在反垄断法修改草案初审稿中,建议规定“原则上达成垄断协议的经营者可以证明其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较低超过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标准。” .

二审稿完善了“安全港”规则,明确经营者与交易对方之间的垄断协议不包括竞争者之间的横向垄断协议。

事实上,“避风港”规则并不是反垄断法的独有概念,在美国、欧盟等其他反垄断司法管辖区也经历了很长时间的司法实践。

有业内人士表示,引入“安全港”规则的根本动机是反垄断法的普遍适用性与监管对象的复杂性之间的冲突。立法者和执法者都需要引入这个工具来平衡它。 .

“新增加的‘安全港’规则体现了对现有反垄断执法体系的完善。”李鹏告诉记者,特别是对于市场份额较低的中小企业来说,“安全港”规则可以为企业的竞争合规提供明确的指引。在明确合规边界的同时,可以最大限度地促进企业的合作发展和协同经营,进一步激发中小企业的市场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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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南大学知识产权研究所副教授钟纯在接受第一财经采访时也表示,对于执法机构而言,“避风港”条款有利于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率,在更复杂的情况下使用有限的资源;对于经营者,尤其是小微企业和初创企业而言,“避风港”条款有利于保护其在安全范围内善意开展经营活动,免受反垄断法的处罚风险。

但是,对于一审稿中的“安全港”条款,有业内资深人士指出,还存在不完善之处。

深圳大学特聘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晓晔参与了现行反垄断法的立法工作。她日前撰文称,在反垄断法修改草案的初审中,第一,未明确进入“安全港”的协议不违法;其次,不明确旨在损害或扭曲竞争的协议不能进入“安全港”;因此,这个条款需要仔细研究。

据杨鹤清介绍,二审稿拟明确“安全港”的适用范围。调整后,“安全港”规定将明确用于纵向垄断协议。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韩伟告诉记者,一般而言,横向垄断协议比纵向垄断协议具有更高的反竞争风险和健全的损害理论。为纵向垄断协议设立安全港将有助于提高市场预期并减少企业合规压力。

根据现行《反垄断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横向垄断协议是指“竞争经营者”达成的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与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垄断协议”。交易对手”。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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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纵向垄断包括将商品转售给第三方的固定价格;限制向第三方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以及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根据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发布的《平台经济反垄断指导意见》,平台经济的经营者和交易对手利用技术手段自动定价,利用平台规则统一价格,使用数据和算法直接或间接限制价格,利用技术手段、平台规则、数据和算法限制其他交易条件,排除或限制市场竞争,也可能构成纵向垄断协议。

加强平台反垄断

数字经济不是反垄断法之外的地方。

据杨鹤清介绍,反垄断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将进一步明确反垄断相关制度在平台经济领域的适用规则。

今年4月29日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也强调,“为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做好平台经济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常态化监管,出台具体措施支持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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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在平台经济领域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包括《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推动平台规范化和健康发展经济,从多方面开展平台经济反垄断专项措施。治理。

在执法方面,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6月8日发布的《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2021)》),2021年将突出加强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监管和“二选一”行为 暂停基本暂停,平台企业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度的自觉性明显增强,常态化的反垄断监管形势基本形成。

2021年4月和2021年10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二选一”等行为对阿里巴巴和美团进行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8元罚款2.分别为28亿。元,罚款34.42亿元。

在加强执法的同时,平台经济立法也在不断完善。

此前,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初审稿在总则中明确“经营者不得滥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和平台规则排除、限制竞争”;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章中增加了专门条款,即“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利用数据、算法、技术、平台规则等手段,对其他经营活动设置障碍、不合理限制。经营者,属于前款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在反垄断法修订稿的二次审议中,将根据平台经济竞争方式和特点,进一步完善相关适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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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在经营者集中,增加了不符合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的查处程序。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经营者未申报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本次修订方向与平台领域密切相关。根据平台经济的特点,部分市场份额低于申报标准的初创企业并购也可能影响公平竞争。

“监管是手段,发展是目的。”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陈兵告诉记者,二审稿总体上会延续规范促发展的思路,对平台反垄断和明确,相关市场主体明确哪些不能做,如何更好地“能做”。

钟纯建议,对于国内很多互联网“龙头”平台公司来说,它们的经营规模和市场地位相对较高,更容易对市场竞争秩序和消费者权益产生影响, “这些平台经营者需要密切关注反垄断法修订进程,顺应反垄断法律法规发展趋势,加强平台企业反垄断合规,降低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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